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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建設工程現場安全強勢監管綜合整治活動的具體要求


來源:《上海建筑建材業網》       發布時間:2012-10-10

                                          滬建安質監[2006]第153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落實滬建安質監[2006]第139號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現場安全強勢監管綜合整治,切實減少和控制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特提出以下強勢監管和重點處罰的重點,望認真貫徹執行:
一、強勢監管的方面: 
 (一)施工單位
  1、各級、各部門安全生產責任的落實情況;
  2、安全生產教育培訓開展情況;
  3、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執行情況;
  4、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情況;
  5、方案審批的真實性;
  6、對所屬工程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的開展情況。
 (二)施工單位現場項目部
  1、作業人員:(1)必須經過安全教育;(2)必須經過崗前培訓;(3)必須持有健康證;(4)特殊工種必須持有特殊工種操作證;
  2、管理人員:項目經理、安全員等必須常駐施工現場,尤其是周末和節假日期間要確保到位率;
  3、施工班組:每天上班前清點人數(項目部要掌握人員總數),進行班前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
  4、施工方案:無施工方案或方案未經審批,不得進行施工;
  5、安全技術交底:作業人員必須接受交底,履行簽字手續;
  6、施工機械設備管理:必須建立檢查、驗收、保養、裝拆等相關制度;
  7、安全防護用品:所從事的工作必須配備相應的安全防護用品;
  8、抓好四個重點:(1)開、竣工前后;(2)節假日前后;(3)施工階段轉換(4)新進隊伍、新進人員、轉崗及換崗;
  9、危險源監控:現場必須每日公示危險源,監控措施有針對性;
  10、防護設施:安全防護設施(腳手架、臨邊洞口防護、生命繩等)必須做到:作業前有交底、使用前有驗收、過程中有檢查;
  11、安全警示標志:相應部位有針對性地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12、有毒有害作業安全:凡涉及各類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等)施工的,必須確保防護措施及監護人員的落實;
  13、腳手架及工作平臺的“三個驗收”:一是建筑外腳手架驗收;二是電梯井腳手架驗收;三是移動平臺驗收。
 (三)監理單位
  1、安全監理細則:檢查內容、檢查方法、檢查頻率;
  2、安全監理上崗到位:無故不在場的,將實施不良行為扣分;
  3、證書審核:審查總、分包單位的持證情況;
  4、方案審查:審查施工方案、應急救援預案;
  5、費用審核:審核施工企業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使用情況;
  6、驗收復查:復查施工單位施工機械和各類設施的驗收手續;
  7、危險源監管:安全監理應每天不少于一次現場安全巡視;
  8、督促外審認證:督促施工現場進行安保體系外審認證;
  9、監管手段:整改通知單、暫緩施工單、向安監站報告情況。
 (四)建設單位
  1、報監手續及施工許可證的辦理情況;
  2、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支付情況;
  3、合同約定工期履行情況。
 (五)安全中介機構
  1、企業安全評價機構:評價客觀性情況;
  2、項目安全認證機構:認證結果與現場的相符性;
  3、機械檢測機構:對保證項目不合格的機械是否進行復查。
 (六)監督機構
  1、監督責任:是否明確;
  2、差別化監管:以治差、治劣為主;
  3、監管網絡:推進安全協管員等措施,確保工程(包括“六無”工程)監管全覆蓋;
  4、信息互通:定期召開聯席會、安全講評會、通報會;
  5、監督人員考核:將監督人員工作成效記入業績檔案。
二、重點處罰的方面
 (一)對違反以下規定,依法加大對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處罰力度: 
  1、施工單位
   1)非法使用不符合要求的人員從事施工作業;強令作業人員加班加點、造成作業人員疲勞而發生事故的;
   2)安排不具備高處作業條件的人員從事登高施工的;
   3)未按規定給作業人員配備必需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4)不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或安全技術交底;
   5)對施工機械設備管理不善,不履行定期保養、帶病運行;
   6)現場安全防護設施不到位或擅自拆除安全防護設施的;
   7)未按規定在危險部位設立安全警示標志。
  2、監理單位
   1)不對專項施工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安全監理的;
   2)對現場存在安全隱患不及時指出或未督促整改;
   3)對重大安全隱患制止無效,不向有關部門報告的。
  3、建設單位
   1)未辦理監督手續及施工許可證;
   2)未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等費用;
   3)違反約定搶工期。
  4、安全中介機構
  企業安全評價、現場安全認證、機械檢測等單位報告不真實。
 (二)對事故單位及人員依法嚴格處罰:
  1、取消事故工地、事故責任人評優資格;
  2、依法暫扣或吊銷事故責任人執業資格證書;
  3、依法按上限暫扣或吊銷事故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
  4、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望各單位要進一步落實建設工程現場安全強勢監管綜合整治工作的要求,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工作的宣傳力度,提高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關注和支持程度,形成齊抓共管的局面。


 上海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摘自2006年11月26日《上海建筑建材業網》